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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华人舞蹈联合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名称:世界华人舞蹈联合
             英文名:World  Chinese   Dance  Federation
第二条:本会是由世界各地华人、华侨、华裔以及华人舞蹈文化组织自愿联合组成的的非赢利性、国际专业舞蹈社团组织。
本会依照香港相关法律注册登记,总部会址设于香港.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团结联合世界华人,促进国际舞蹈交流。主要任务是团结和联合世界各地的华人、华侨、华裔,弘扬民族文化,紧跟世界潮流;加强国际间的舞蹈文化艺术交流合作;扶持和资助有关单位和地区的舞蹈文化艺术赛事;积极参与和支持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公益性活动,为提升华人在世界政治、经济、文化、艺术等领域的地位和形象作出贡献。
 
第二章  业务性质和范围
第四条:
 1、联合国内外有关单位和组织、机构举办国内外教学、讲座、展演、学术交流和赛事等活动。
 2、联合国内外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舞蹈(摩登舞、拉丁舞、爵士舞、民族民间舞、现代舞等)文化艺术的培训、考核等工作
 3、有关舞蹈(摩登舞、拉丁舞、爵士舞、民族民间舞、现代舞等)文化艺术方面的书刊音像的制作出版发行。
 
4、组织和培养高水平的舞蹈(摩登舞、拉丁舞、爵士舞、民族民间舞、现代舞等)艺术人才和表演队伍,并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
5、为本会团体会员及个人会员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五条: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六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凡拥护本章程,愿意参加舞蹈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的单位,可申请成为会员单位。
(二)  热心支持本会活动的企业及社会各界人士;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出入会申请;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本会秘书处核发会员证。
第八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本会有偿服务的优惠待遇;
(五)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利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被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本会会员应遵守本会章程和公共关系职业道德准则,不得从事有损于本会声誉的活动,若有违反,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并追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
(三)    审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必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闭会期间可委托秘书处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五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资格取消;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七)   理事会日常工作委托秘书处具体办理。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理事一般应是会员单位代表,理事人数不应超过会员总数的1/6,必要时可设名誉理事,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可以行使第十四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须由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两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或电话会议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社会相关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原则上不宜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开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落实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秘书处展开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含副秘书长的聘任);
(三)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基金赞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香港政府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有关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当地政府对社团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对本会章程修改,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有关部门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本会经有关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处罚
第四十二条:凡本会会员、会员单位法人代表均须遵循本会章程,遵照所在  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开展工作,以诚信为本,加强自身修养,以中华民族道德传统规范自身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员、会员单位法人因刑事犯罪受到所在国家、地区法律制裁者,其法律责任自负,并从受制裁开始,被视为自动脱离本会,失去会员资格。
 
第九章  会员的优惠和奖励制度
第四十四条:见本会内部的通告。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或秘书处。
 
 
世界华人舞蹈联合会

2009年01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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